广东省机械技师院

中层干部离任交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层干部管理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试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责任交接制度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中层干部在职务发生变动时应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在候任干部正式履职之前,现职必须履行责职,不得等待观望、失职渎职。候任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可适当提前考虑今后的部门工作。

第三条 离任交接手续的内谷主要包括:

(1)任内主要的工作思路;正在办理或准备办理的工作。

(2)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职代会或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后尚未实施或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对重要的工作给出工作思路和方法。

(3)部门的资产或资金(含未报帐或已报帐未付款);与总务部门一起完成资产的交接手续。

(4)个人保管的部门的重要文件资料。

(5)单位配备的办公用电脑或其他办公设备。如属于教学用手提电脑且离任后有兼上课,个人可继续使用;如属于办公电脑,则留给下一任使用。

(6)部门内部人员的基本情况(含工作分配)。  

(7)部门内的遗留问题。

(8)对外业务的相关资讯。

(9)日常电子文档资料交接。

第四条 中层干部应在接到职务变动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学院党委同意

中层干部的交接需在分管院领导的监管下完成。无故拖延、敷衍或拒不交接的,由学院视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并限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离任交接手续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离任中层干部填写《离任交接清单》,所在部门应配合梳理交接的内容。离任的中层干部要保证交接清单的内容真实、完整,并签名确认。

接任的中层干部正式履职后,应与离任的干部就交接的内容进行沟通,并在《离任交接清单》上签名。

《离任交接清单》一式三份,离任、接任中层干部及人事部门各保存一份。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离任交接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