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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广州市公安局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加强我院户籍管理工作,结合我院集体户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人事部门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本院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院集体户口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协助派出所掌握本单位集体户口变动情况,向本单位人员进行遵守户籍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集体户籍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二章户口迁入规定
第四条 可申请迁入学院集体户口对象: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者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广州合法住宅类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亲属,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我院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因本人及家庭在广州没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可将符合规定的子女出生登记到我院集体户。
第五条 符合申请迁入学院集体户口对象,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填写《千亿官方网站集体户口入户审批表》申请迁入我院集体户,完成审批手续后按照入户申报系统要求提交上传相关资料。
第三章户口迁出规定
第六条 学院集体户的教职工,在拥有本人及家庭的住房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七条 调离本院、辞职或被辞退的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包括家属),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必须将户口迁出,否则按空挂户口管理,不予办理除迁出以外的其他户籍手续。
第八条 学院集体户口人员死亡须由其亲属,持医院死亡证明书、户口卡到白云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四章户口借用规定
第九条 学院集体户口千亿qianyi(中国)和集体户户口登记卡均由江高校区人事部门统一管理,需要使用时须持本人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可出示工作证)办理借出手续。借用学院集体户口卡或学院集体户口千亿qianyi(中国)复印件,应在学院内控系统上提交申请,经本人所在科室(教学系)主任和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户口。借出时须登记并说明借用理由,对不符合借用原因的拒绝借出。当事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需委托他人的,须出具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空白处书写委托书,被委托人持本人证件办理。
第十条 集体户口卡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借用期。
第十一条 寒、暑假及国家法定假期不办理户籍借用事宜,请教职工于假前借取,开学后归还。
第十二条 集体户口卡借出期间,借用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损坏、严防丢失,用毕及时归还。

第十三条 如户口卡不慎损坏或丢失,需本人书写损坏或丢失补办的书面申请,并由所在教学系、部门同意盖章后,到人事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广州市公安局有关规定,教职工本人及家庭名下有广州产权住房拒不迁出集体户口的,学院将不再提供户口借用相关服务。
第五章户口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户口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二)自觉接受学院集体户口的管理,配合学院做好集体户口相关工作;
(三)凭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有效联系方式办理户口卡借用手续;
(四)户口卡借用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五)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真实有效,信息变更后主动向学院人事部门报告;
(六)符合户口迁出条件的,主动办理集体户口迁出手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的,由公安机关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并退回原籍。
第十七条 在审核、办理集体户口迁入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以办理集体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部门或者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法住宅类房屋是指具有合法产权证件,已编列门楼号牌,并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本市房屋。本规定所称的直系茉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集体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机械高级技工学院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失效。